企业并购的一般方式是什么?

企业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并购公司为获得其他公司的经营决策控制权,对目标公司进行购买的经济行为,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主要内容。要想控制一家公司,首先必须掌握该公司的选举权,而获得选举权的最简单方法当然是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这种购买股票的权利被称为控股竞争权。根据并购的动机,并购可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

⑴善意并购,是并购公司事先与目标公司协商,征得其同意并通过谈判达成收购条件的一致意见而完成收购活动的并购方式。善意并购得到了目标公司的支持,并购双方能够充分交流、沟通信息,因而有利于降低并购行为的风险与成本,同时可避免因目标公司抗拒而带来额外的支出。但是,善意收购是双方相互博弈妥协的结果,为换取目标公司的合作,并购公司不得不牺牲部分利益,而且漫长的协商、谈判过程也可能带来巨大耗费。

⑵敌意并购,是指并购公司在并购过程中虽然遭到目标公司的抗拒,仍然强行并购,或者并购公司事先并不与目标公司进行协商,而突然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开出价格或收购要约的并购行为。敌意并购的优点在于并购公司完全处于主动地位,不用被动权衡各方利益,而且并购行动节奏快、时间短,可有效控制并购成本。但是敌意并购通常无法从目标公司获取其内部实际运营、财务状况等重要资料,给公司估价带来困难,同时还会招致目标公司抵抗甚至设置各种障碍。所以敌意并购的风险较大,并购公司必须制订严密的收购行动计划并严格保密、快速实施。另外,由于敌意并购易导致股市的不良波动,甚至影响企业发展的正常秩序,各国政府都对敌意并购予以不同程度的限制。

从并购方式看,企业并购包括兼并与收购两种方式:

⑴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独立公司组成一家公司。按照国际标准,公司兼并划分为两类: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吸收兼并是指接管(收购)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从而获取目标公司的方式,即换股合并。接管公司吸收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解散,丧失独立法人地位;而存续公司仍然保有原公司法人名称,通过吸收,获得被吸收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同时承担起债务。新设兼并,又称创立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接管合并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重组公司治理结构。

兼并是企业存量资产重新进行组合的重要方式。对企业兼并的动机,存在多种假说,比如控制权增效假说、自由现金流量假说、效率理论、信息理论、代理成本理论、税收理论等。但不管哪种动机,兼并所导致的后果都是一样的,即企业控制权发生了转移,并且这种转移需要通过兼并与被兼并企业管理者的共同行动来完成。

⑵收购。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按照收购采取的法律手段,收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一种场内行为,指收购方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通知,表明收购方将以一定价格在某一有效期之前买入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公司股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由此可见,要约收购是收购方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表达其收购意愿的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是美国上市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它的优点在于:一是平等地对待所有股东,使中小股东也能了解公司被收购的信息;二是公开交易,制约了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欺诈行为。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要约收购进行如下的分类: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中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的不同,可以把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全面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而部分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可见,全面要约收购成功后,被收购公司不复存在,而部分要约收购成功后,被收购公司仍然存在。

根据要约人的主观愿望,可以将要约收购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自愿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是自愿发起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而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发出要约收购报告书并非出于自愿,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要约收购在各国的法律上都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第一,对收购者信息公开的要求。如投资者持有一个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必须报告持股意图。美国要求的比例为5%,英国为2%,我国为5%。

第二,对要约收购期限的规定。美国规定一个要约收购在它的主体条件已经公开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必须开始收购,且要保持至少20个交易日。英国的规定是一次发起的收购要约必须至少开放20天,最长不得超过60天。我国规定要约收购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第三,强制要约收购。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必须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要约。其目的是保护小股东免受控股大股东收购者对利益的侵蚀。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要约收购的法律管制,主要目的是为处于同一个要约收购状态的股东提供足够的时间和信息来作出审慎的决策。同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增加了小股东选择和参与收购活动的机会,限制了大股东单方面制定收购价格的能力。要约收购的本质是一种市场竞价行为。要约收购形式有利于敌意收购的发生,从而迫使那些经营不善而又不愿自动出局的大股东和经营者面临被敌意接管的命运,从而促使其建立起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一种场外的股份转让活动,是指收购方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行协商,达成并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以此获得被收购方控制权的收购方式。它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收购方式。这主要是由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很大比例,截至2004年6月,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等在内的不能流通的股权有4399.11亿股,占发行总股数的64.14%,其中国家股占总股份的比例为29.28%。⑴

 所以收购方要成功进行收购,就必须拥有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控制权。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只能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协议收购就成为全流通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主要方式。

协议收购作为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收购方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程序简单。因为协议收购只需要收购方与控股股东达成收购协议,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控股地位,所以收购方只需要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持股机构就收购股权数目、收购价格等达成并签订协议,通过证券公司的审核,股份就成功转让了。二是收购成本低。因为协议收购的股票价格是收购方与控股股东在证券交易市场以外达成的协议,它会远低于流通股价格,但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所以,比起其他并购方式,协议收购的成本要低得多。

虽然兼并与收购同属公司接管机制的范畴,但兼并主要是两个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协调和运作,而收购是接管方经理和被接管企业股东之间的相互运作。因此,收购更能体现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影响,直接反映了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且收购发生后,目标公司仍然存续;而兼并则更多反映了公司扩张与规模效益方面的需求,在兼并结束后,被兼并企业不会再作为一个公司实体而存在。

【案例9-1】

成商集团的要约收购

2002年7月份,迪康集团协议受让成都市国资公司所持成商集团65.38%的股份,两个月后转让事项获四川省政府批准,同年10月份获财政部批准。因转让的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触发要约收购。2003年8月1日成商集团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成商集团股份的要约期间为2003年8月4日至2003年9月2日。要约价格确定为:社会法人股每股2.31元,流通股每股7.04元。要约股份比例社会法人股占9.47%,流通股占25.15%。如果此次要约收购涉及的股份全部预受要约,所需资金总额为404064670.24元,迪康集团已将8082万元存入上海登记结算分公司指定的银行作为履约保证金。报告书说,成商集团摊薄后的2002年净资产为每股2.1元。而成商集团7月31日收盘价为每股7.21元。2003年9月5日成商集团(600828)公告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函》,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成商集团除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2003年9月2日要约收购期已满,截至2003年9月2日成商集团股票交易结束时,本次预受要约股份累计为741150股,其中,法人股为740640股,流通股为510股。其中,2003年8月18日,有1个账户预受了39600股成商集团非流通股,从而成为我国要约收购首例法人股预受案。

资料来源:改编自金景波:《资本暗战》,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案例

中集集团并购荷兰博格

2007年6月28日,中集集团宣布间接收购荷兰博格工业公司(Burg Industries B.V.)80%权益的交易,日前已分别获得中国、德国和荷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截至2007年6月26日,中集公司已支付相关交易价款,博格的股权转移交接程序业已完成。

中集集团介绍,此次成功收购的博格是欧洲主流的道路运输车辆和专用静态储罐领先供应商之一。早在2005年8月,中集公司董事会就达成了收购博格的决议,并且曾尝试单独收购博格,但因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3月份对该交易展开深度调查,并同时表示,中集集团的收购计划引发了罐式集装箱市场严重的反垄断担忧,最终导致中集集团的直接收购计划搁浅。于是,中集集团不得不在2006年7月份放弃了单独收购博格的计划,并决定用迂回战术间接收购博格。

2006年11月16日,中集集团与荷兰博格公司签署协议,由中集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中集罐式储运装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在比利时新设全资子公司,与博格股东之一彼得共同出资6000万欧元在荷兰注册成立Newco,然后由Newco以1.08亿欧元的价格收购博格100%的权益。其中,中集罐式储运装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4800万欧元,占80%的股份,为控股股东;彼得出资1200万欧元,占20%的股权。Newco通过注入资本以及相应的融资安排来支付整体收购价款,从而使博格的道路运输车辆和静态储罐资产及经营业务转入Newco。但是因为曾经在上次收购中遭遇欧盟对标准罐箱业务的反垄断调查,此次收购的博格公司剥离了标准罐箱业务,但仍然包括了静态储罐、罐式码头设备等罐式储运设备。由于荷兰是新公司Newco的注册地,而德国则是博格主要的业务发生地,此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因此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须欧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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