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权利有哪些?享有其他特有的权利有哪些?
独立董事除了具有董事的一般权利,还具有特别的权利,可以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享有的特别权利
独立董事应该享有董事的一般权利,比如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以及参与行使董事会职权的权利等。除此之外,独立董事还享有其他特有的权利,这个方面各个国家的立法中均有所体现。比如,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第450条规定独立董事的特殊权利包括:(1)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以从宽审查;(2)独立董事有权批准公司对执行董事因遭到指控所付出的费用给予补偿;(3)独立董事有权撤销一项由股东提请的派生诉讼;(4)如果独立董事不同意董事会大多数董事的决定,他有权直接与股东联系,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2001年,我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应该享有的六项特别权利。
1.重大关联交易的提前认可权
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控制,向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方式有多种,比如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指导意见》指出,“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中,独立董事在决定关联交易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他们要对交易条件是否公平、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发表意见;并在有关资产出售、收购兼并等重大交易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首先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然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在独立董事作出判断以前,可以聘请独立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报告,独立董事依据专业的咨询报告作出独立的判断。如果独立董事发现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有义务向交易所报告。《指导意见》中赋予了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当独立董事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这一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时,应注意其所聘请的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独立性。此外,只要独立董事或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增进公司或所有股东利益的必要时,可以用公司的资金聘请专家,获得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专家的意见。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有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提交临时股东大会讨论。
4.提议召开董事会
参与行使董事会职权也是独立董事享有重要权利之一。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提议召开董事会行使决策权而影响董事会的决定。独立董事认为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就一些突发事项作出决议。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注册会计师是“经济警察”,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披露之前都应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就该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发表独立的意见。如果由控股股东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很难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不屈从于控股股东的意愿。当独立董事遇到特别问题时,会计师事务所无疑是获得专家意见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至关重要。《指导意见》赋予了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职权。
6.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上市的独立董事可向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比如征集投票权的必要性、征集的目的、行动安排、与股东决策相关的信息、公司的利益冲突、独立董事希望在股东大会上提议表决的主要事项;此外,独立董事也有必要披露其身份、背景及其与公司的利益关系等。通过这些信息的披露,独立董事才可以向股东充分传达征集的意图,从而有助于充分发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作用。
上述这六项特别权利必须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在行使过程中,如果独立董事的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有义务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
>>案例:
独立董事叫板股东
关于天津大学与天大天财公司同业竞争的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大学:
天大天财公司董事会:
我们作为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近期不断接到许多中小股东的意见,反映天津大学作为天大天财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化工填料业务方面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和违反天大天财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承诺书》等文件的情况。经过初步调查,.有关情况如下:
1997年天津大学作为主发起人以天津大学天财信息系统工程中心、天津大学填料塔新技术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6500万元与其他股东发起设立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天津大学填料塔新技术公司净资产2780万元,占天大总投入的42.7%)。
天津大学作为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表示:
(1)“国家化工填料塔及塔内件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和国家工业结晶技术研究推广中心设在本公司(天大天财)内。”
(2)1997年6月2日,公司筹委会与天津大学和七○七所签订一份《承诺函》。天津大学和七○七所分别承诺并保证不从事与天财公司相同或相近的营业,以避免同公司设立时或未来扩大其营业时构成同业竞争;如违反承诺,则其从事该项营业所得利润归天财公司所有;赔偿由于其投入资产及权益而针对公司的任何现实的或可能的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前出具的任何担保及持续的或非持续的侵权行为发生的索偿、赔偿及诉讼。该承诺书经签署即不可撤销。
但实际状况是,几年来,天津大学校属企业中仍有北洋公司、工程中心等为数不少的企业在从事填料业务并直接与天大天财和其控股子公司天大天久公司在填料业务上进行同业竞争,造成市场的混乱和天财公司经营上的损失,甚至某些天大下属企业以天津大学的名义对外散布信息,在重要项目竞争中诋毁天财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损害了天大天财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在去年天津大学也将“国家化工填料塔及塔内件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从天大天财公司拿回学校,违反了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天津大学作为天大天财的控股股东,已经违反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承诺书》中的有关承诺,撤销在天大天财公司设立的国家化工填料塔及塔内件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并允许下属多家企业从事填料业务,与天大天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直接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控股股东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禁止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有关法规,损害了天大天财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并可能导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天津大学和天财公司的处罚以及中小股东的集体诉讼,这种状况的出现将会给天津大学和天财公司在声誉上、经济上都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尽快予以纠正。
天大天财公司独立董事
梁执礼 张晓峒
2002年5月26日
天大天财独立董事梁执礼和张晓峒在《关于天津大学与天大天财公司同业竞争的独立董事意见》中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大学存在违反承诺、损害公司利益、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行为。独立董事叫板股东,这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还是第一次。中国证监会的一位官员称已注意到了两位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就此事进行了调查。梁执礼指出,天津大学作为天大天财的控股股东,在天大天财的招股说明书中曾明确表示“国家化工填料塔及塔内件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和国家工业结晶技术研究推广中心设在本公司(天大天财)内”,但实际情况是,几年来天津大学校属企业中仍有北洋公司、工程中心等为数不少的企业在从事填料业务并直接与天大天财及其控股子公司天大天久公司在填料业务上进行同业竞争,造成市场混乱和天大天财公司经营上的损失,损害了天大天财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天津大学在2001年将国家化工填料塔及塔内件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从天大天财公司分离出去,归学校管理,违反了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对于发表上述意见的想法,现任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晓峒表示,是基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在谈到发表独立“声音”的过程和意义时,他显然非常谨慎,不愿多说。他强调,有关情况确实到了有必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时候,但不想因为此事使天大天财和天津大学成为众人关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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