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AMD是公司版的慕容复?(偷猎风险)

读过金庸小说《天龙八部》的人,都知道“南慕容,北乔峰”。这里和乔峰齐名的慕容指的是慕容复,他是五胡十六国时期入侵中原,并建立多个“燕国”的少数民族——鲜卑族贵族慕容氏的余脉,是个过气的天潢贵胄,其名字中的“复”就是要时时提醒他要复国称帝。慕容复是一个悲剧人物,虽然他也算是天下一代奇才,却放着美若天仙对自己痴痴暗恋的表妹不顾,一生都沉醉在“复国”这一春秋大梦之中,只为能重登龙位,做了无数错事,最后落得疯癫收场。慕容复在小说中以武功博学而著称于江湖,特别是他的“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令江湖中人无不忌惮三分。“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就是说,在和对手过招的时候,学习对手的招数,再把这些招数反用在对手身上,甚至比对手自己用得都好,并将对手打败。

“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包含三个要素:第一个是有两方在过招;第二个是一方从另一方那里学习到了招式使自己更厉害了;第三个是用学来的招式把对手打败。这其实就是管理学中偷猎风险的定义。偷猎风险也是交易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定义也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是有两方进行交易或者合作,双方在一定的合同约束下互换信息;第二个是一方把对方的信息拿过来加以利用,为自己获得经济收益;第三个是把信息拿过来自己获得收益的同时,损害了另一方的经济收益。当然,在慕容复的“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招式中,他是故意要把对方的招式拿来,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赢,让对方输。而在偷猎风险里面,把对方的信息拿来是为了自己用,使自己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倒不是故意为了让对方吃亏,损害了对方的利益、让对方吃亏,是一个副产品(如果让对方吃亏是主要目的,就不是“偷猎”了,而成了主动出击)。

在两方进行合作或者交易的情况下,只要有信息的交换,就存在着偷猎风险,这其实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公司明知道信息共享可以提高效益也死活不干。因为它们知道一旦把信息分享给了对方,即便是有合同约束这些信息什么情况下可以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用,但是也无法保证收到信息的公司会完全照着合同的要求做。说到底,还是信息不对称,因为信息分享方无法监督信息收到方对于信息的使用,等发现对方把自己的信息用来牟利并且对自己造成了伤害的时候,就只能在法庭上解决问题,旷日持久花费巨大,往往还不一定能够胜诉。

服装行业就充满了偷猎风险。美国的主要服装品牌一般都没有自己的加工厂,他们主要是负责产品设计和经营终端消费者。每一个服装品牌都有自己的设计师,那些大的服装品牌的设计师的任务就是到处走走看看,进行市场调研,以便捕捉市场流行服装的趋势。一旦确定市场的趋势,就马上把新产品开发出来,有的时候新产品和去年的老产品相比变化很小,比如样式不变但是今年流行不同的颜色了。然后,他们就会把开发出来的产品下订单给服装加工厂,这些服装加工厂通常是在其他成本便宜的国家,如中国、印度等。这是那些大的服装品牌的设计师做的,而那些小的服装品牌的设计师呢,他们没有大品牌那样雄厚的人力、财力资源,通常无法独立去做市场调查然后自己开发出可能引导市场趋势的产品。怎么办呢?他们就到处去搜集信息看那些大品牌都进了什么货,开始卖什么样的衣服,然后把那些新产品的样式抄下来,也送到国外的服装加工厂去做。很显然,大品牌是引导流行趋势,而小品牌是顺应流行趋势;大品牌赚取顾客钱包里大部分的钱,而小品牌在后面跟着搂点儿残渣。

有趣的是,很多国外的服装加工厂既给大品牌做也给小品牌做,这下有意思的问题就来了。先是大品牌把自己新产品的信息都给了服装加工厂,不给也不行,因为还需要它给做产品呢。同时,这些大品牌和服装加工厂都签了保密协定,就是我给你的任何信息,你不能透露给任何其他公司,否则咱们法院见。但是,想一想就知道,服装加工厂离得十万八千里,一纸合同就真的能起那么大的作用?而事实上,服装加工厂根本不需要违反合同的规定就可以把信息透露出去——它只要暗示就可以了。比如说一个小品牌来下单子, T恤衫黄色、红色和白色各1000件,服装加工厂一看就知道这张单子下得不对,因为大品牌的单子是同样的T恤衫黄色2000件,红色和白色各500件,说明今年要流行黄色。这时候,服装加工厂只要婉转地告诉小品牌,听说今年要流行黄色,你们是不是多做几件黄色的?服装加工厂虽然没有直接把大品牌的信息告诉小品牌,但是它们把重要的信息传递出去了。其结果就是小品牌根据这个信息多赚了钱,而大品牌在市场上则受到了本不该有的更大的竞争,少赚了钱,做了偷猎风险的牺牲品。

有没有办法解决这种偷猎风险呢?办法还是像前面讲的那些惩罚和监督并用。比如服装的例子,如果发现这样的问题,大品牌就要果断地把这家服装加工厂踢出自己的供应商行列,换一家。不过,这样做通常也会惹来麻烦,比如被告上法庭。

英特尔公司(Intel)和超威半导体公司(AMD)就是这样的一对冤家,它们都是计算机中央处理器的生产商,同时也是市场的竞争对手。20世纪80年代初的时候,IBM首次推出了个人电脑,用的是Intel的x86芯片(记得286和386不?)和微软的DOS软件操作系统。但是,当时IBM对芯片采购有一个政策,就是一定要从两个厂家采购,为的是减少供货商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减小因为自然灾害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没办法,Intel只好把自己8086芯片的技术租给了AMD,同时签订了一个长期合作的合同,当然,这也是为了自己技术的安全。这样IBM用的同样的芯片就由Intel和AMD共同提供。等过了几年,到了1986年,Intel开发出了80386系列芯片,并且感到AMD的快速成长已经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自己的核心技术传给别人总不是件令人放心的事儿,要面临很大的偷猎风险,于是决定不再把80386的技术租给AMD为IBM制造芯片了。不出所料,AMD已经生产芯片多年,技术成熟,人才济济,拿一块80386样品研究一下,就轻易地把它制造出来了,仍旧是Intel在芯片市场上最大的竞争对手。不但如此,AMD还一气之下把Intel告上了法庭。经过十余年的漫长诉讼,最后以Intel败诉而告终。

AMD发展到今天这么大的一家公司,靠的竟然是对手的技术,真可谓是公司里的慕容复,把“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用得炉火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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